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16-05-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問題
適合高人民法院關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3]16 2016-05-01
2003年9月18日適合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0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22日適合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釋[2003]16號發布 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如何認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實施的貪污犯罪 2016-05-01
被告人彭國軍,男,30歲,原系陜西省人民警察學校財務科出納員。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00年9月22日被逮捕。
多次挪用公款的如何計算犯罪數額 2016-05-01
被告人馮安華,男,29歲,原系貴州省六盤水市農業銀行信用卡業務部綜合科工作人員。1998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挪用資金罪的相關知識 2016-05-01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實踐中較常見的一種犯罪,又是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等方面爭議問題非常多的一種犯罪,因此對辦理此罪中存在的疑難問題給予關注、分析,以求取得明確的共識,對正確處理案件是非常有必要的。
挪用資金罪的罪數問題 2016-05-01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但使用人只是單純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認定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人具有詐騙故意時,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成立挪用公款罪。
挪用資金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區分 2016-05-01
金融機構中發生的違法發放貸款行為和挪用公款行為有相似之處,均可表現為采用違法手段將公款(或資金)借給他人使用。在實務中,違法發放貸款的案件被作為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訴的情況也有先例。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 2016-05-01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釋 2016-05-01
《適合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2016-05-01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適合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2016-05-01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構成犯罪。因此,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是看該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屬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圍。
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標準 2016-05-01
考察行為人是否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挪用公款罪的刑法條文 2016-05-01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2016-05-01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
挪用公款罪 2016-05-01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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